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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警务工作分级备勤中相关执行标准建立的浅析
作者:法警大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080    更新时间:2017/2/16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警务工作

分级备勤中相关执行标准建立的浅析

    近几年,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开展警务活动时发现了不少新的问题,本文以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及辖下基层法庭的司法警察执法现状为例,以单警装备配备单一化和警务备勤探讨,在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中建立警务分级备勤系统及相关执行标准的问题,以应对目前警务安全事故高发态势的现状,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的新标准进行探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2012年12月1日起,根据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进行执法活动。其中第二章第七条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做了重新划分和界定,即:(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上述职责归纳起来,在司法警察日常警务活动中可以归结为三类:1、协助庭审;2、协助执行;3、安保。下面笔者将以这三类的划分形式具体阐述问题。

一、当前警务安全系统存在的问题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多种形式通报了多起警务安全事故,这些事故发生的一部分原因是思想松懈、缺乏警惕、对警务安全形势认识不足,同时另一部分原因是缺乏警务安全评估和备勤,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之间缺乏沟通与联系,警务活动人员及装备没有达到需要的标准。其中一些情况在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同样存在。例如刑庭在要求提押被告人时,由于关注点不同,承办人往往并不告知押解法警案件的大致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标估报告,导致一旦出现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往往很难在极短时间内做出应对,或者因携带的装备不足、或老化不能使用、甚至不会使用,而导致不能应对突发情况。再比如由于没有事前了解和接触,司法警察对被告人缺乏了解和评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因人手不够往往违反规定,仅派司法警察进行一对一式提押,给安全事故发生留下了隐患。由于对案件情况不了解,加之长期未发生事故,存在放松警惕麻蔽心理,大部分司法警察在提押人犯时并未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要求佩戴装备,同样存在着发生安全事故时缺乏装备导致应对不能、无能的危险。反而是一些没有风险或低危险性的民事案件,本来没有必要佩戴全套装备耗费精力,因为庭审观摩等原因,法官要求法警佩戴全套装备,更加剧了部分司法警察对佩带装备的不容易理解、反感做样子式表演等抵拒心理。

二、警务安全分级备勤相关执行标准的建立的优越性

要了解所称的警务安全分级备勤系统及标准,首先要了解警务工作模块化思维。这一思维方式主要应用于我国军事装备的新开发应用,最早出现在海军舰艇的建造中。即在基础模板,也就是基本船型相同的情况下,将船只建造的各个子系统按照其功能分为不同的模块,再根据任务目标需求的不同,将各类模块按照需求“搭建”到基本模板上,从而以降低设计成本、建造成本和建造时间的方式,迅速得到能够适应不同任务需求的舰艇。后来模块化思维被广泛应用于军、警用装备的建造,并延伸出了许多不同的外延,其使用扩展到了包括战术思维、后勤警务保障等多个方面。本文即采用了模块化思维对警务安全分级备勤系统中司法警察的装备保障方式进行设计。警务安全分级备勤系统简单地说,就是将目前我们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日常的“接受任务自行决定任务装备执行任务应对任务风险结束任务”这样一个流程,转变为“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再决定警务任务装备执行任务方案应对任务风险有效能力结束任务总结完善”流程。主要的改变在于:1、任务之前对任务风险的评估;2、依据风险评估等级按照标准采用相适应的装备与司法警察配置执行任务。以上两点需要的是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的思想沟通、通力合作,因为对需要执行押解的风险评估,只能由案件的承办人先行主动做出后,通报司法警察大队值班领导,其它司法警察才能依据风险评估等级在标准中找到合适的装备与人员合理达档配置。同时,由于审判人员通常并不熟悉司法警察的工作重点与难点,对案件风险等级的评估标准,也应该以司法警察制定的标准为准。也就是说,需要制定两个标准,一个警务安全备勤系统,二是案件风险等级评估标准报告,提供给审判人员,用于对案件的风险等级进行预判与评估;二是警务风险等级备勤标准,提供给司法警察,用于对已评估出风险等级的案件和其他任务进行提前备勤。一个系统则是依照模块化思维建立、能够高效运转的警务装备配置系统。

下面再详细阐述以上这两个标准,它们的制定方向、分级与配备。1、对于案件风险等级评估标准来说,虽然它是提交给审判人员使用的,但它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审判人员更好地将案件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以最简明扼要的形式通报给司法警察,同时司法警察能够依照标准决定相应的准备,因此毫无疑问该标准的具体判断标准应以司法警察的警务安全视角进行制定。具体地说,就是该标准应该包括案件的类型、被告人数量、案件简单案情、被告人心理状况、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家属反应、被害人及家属反应、案件是否庭前调解、双方是否庭外和解等。依据上述这些情况,由低到高分为五级风险等级。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标准应该是刑民通用的或者说包括了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同的风险情况的,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多起警务安全事故中,民事案件发生安全事故占了绝大多数,其余部分是信访事件,仅有一起是刑事被告人试图脱逃。这和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较为注意安全,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太注重庭前风险评估及庭审安全的情况也是一致的。这种情况导致在庭审时一旦发生当事人与法官或当事人之间的吵闹、冲突甚至打斗,司法警察由于完全没有事前预防,基本没有提访,更不用说存在处置时间及时,这类现象在基层人民法庭开庭时更为典型和普遍。事实证明,部分民事案件庭审时往往更需要司法警察及时维护庭审正常秩序、有效警告劝导劝阻不法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安全。

2、对于警务工作安全风险等级标准来说,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利用之前确定的案件风险等级和其他任务的风险等级,确定司法警察执行任务所需的人员及装备。再配合警务装备配置系统,以模块化方式配备警务装备及人员,减轻司法警察心理、身体负担,提高警务安全工作保障效率。以警用装备①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中,装备共分六大类,其中第一类警械中,必配装备有六种,分别为:手铐、电警棍、橡胶警棍、警绳、警戒带、强光手电;可配装备有三种,分别为:T型警棍、脚镣、电子脚镣。第二类通讯工具中,必配装备是对讲机。第三类防暴器材中,必配装备有三种,分别是网枪、盾牌、灭火毯;可配装备有五种,分别是:防暴枪、防爆桶、排爆服、搜爆服、防火服。以上这些必配装备已经是十一种之多,还不包括防护器材中的防弹头盔、防刺防弹背心等装备,同样也不包括警用催泪喷雾、警用电击枪等已经配备本地区司法警察,但并不在该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中的装备。这样繁杂的装备数量是司法警察单警所不能承受的,同时也是没有必要同时携带配备的。以执行庭审押解任务为例,在确定了案件风险等级和庭审安全需求的情况下,对于风险级别最低的案件,司法警察完全可以仅配备手铐、警棍、对讲机这类基本警务装备,派出基本司法警察押解人员,不必专门派出值庭、值班人员即可,既满足了任务需求,又解放了警力,能够更加有效率地执行更多任务。

而对于有高风险等级或不同需求的其他任务而言,首先在警务工作安全风险等级标准中确定其所需的人员及配备。警务装备配置系统则将各项标准及相关规定中已经确定的司法警察警务装备依照其所起的作用分为不同的模块,例如安检模块、庭审基本模块、庭审中级、高级模块、巡查模块、执行模块、用车模块等等,将这些模块的组成装备固定化,事先装备完善,在接受任务后最短时间内根据任务的不同要求以单警武装带作为基础进行装备组合,这样可以充分解放司法警察的体力,达到装备与人员的完美结合,提高装备的有效使用率②,使司法警察能够有更多体力和精力关注于任务的执行。同时这种模块化组合也可以进行更为灵活地变化,例如,以单件警用装备为基本模块,在已经确定组成装备的任务模块中进行微调,即可改变一个模块的单一任务属性;或将两个不同任务模块内类同的装备统一,将不同的装备全部吸收,组建一个新的多任务模块,即可达到装备一个模块遂行多个不同任务的目的。另一个模块化组合方向则是针对防爆器材、安检器材等单警难以携带的特殊装备,可以将单警视为模块中的有机组件,在每个组件携带基础装备的情况下,每个组件携带特殊装备的一部分,多个组件整体形成一个任务模块发挥作用。这样既保证了单警的任务执行能力,又保证了对大型器材、装备携带、使用的特殊需求、及时补充,充分利用了司法警察的能力、体力,培养了司法警察的团队作战、小组联动配合意识。

三、警务分级备勤系统及相关标准建立必要性

在近几年全国法院警务安全视频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各级领导作了讲话,强调要坚决遏制警务安全事故高发、多发的态势,努力抓好警务安全基础,不断加强提高培训司法警察能力、体力。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下陆续下发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安全教育活动、规范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等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四川省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警务安全教育、规范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活动,切实做到了“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这些都切实指出了警务工作能安全保障审判形势的迫在眉睫,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吸取兄弟法院出现沉痛教训,同时要基层法院院党组真正重视在制度和后勤上加以保障,各方面警力配制要充足、待遇要及时落实到位相结合,才能充分起本单位司法警察工作的主动性,有力遏制警务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审务、警务安全的目的。

现有的司法警察工作体制与装备体系是单独的,分裂的。司法警察接受任务与司法警察配置装备之间没有严密的对应关系。警务分级备勤系统所包含的的两个标准和一个系统,正是在现有司法警察装备体系和工作体制基础上的一次现代化整合,将原本分散、割裂的工作体制与装备体系进行有机结合。将任务安排延伸至审判人员处,使司法警察对任务的目的、风险有着充分的了解,同时使审判人员对司法警察的执法方式、执法需求有充分的沟通、理解、认识和制度约束;将任务需求扩展至装备完好、完准的保障体系,使司法警察的装备、人员一切从保障警务安全工作需求出发,完全满足警务安全工作的装备要求。

四、司法警察其他体系的扩展适用

下一步,笔者认为,还可以按照这种思维,将司法警察队伍的技能训练也纳入这个系统,将训练大纲中保留基本体能训练,再结合上年度本地区或本院司法警务安全任务的需求和司法警察装备,设计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这样,既不会使训练流于形式,又能使司法警察充分熟悉自己在日常执法中可能面对的情况和相应的可能使用的装备,能够做到“训练为保障、强能为打赢”,充分体现了“练为战、战必胜”的高度自信战斗思想。

(注①:此处所指的警用装备,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司法警察装备中的个人可以配备、使用的部分,不包括安检设备、监控设备及其他设备中单警无法使用的设备。)

(注②:有效使用率,指装备在其使用寿命期内,结合合理使用时间、实际使用时间统计得到的该装备的有效使用次数。例如一件装备的实际有效使用寿命次数为50次,但有需要使用该装备的任务只有25次,该装备在这段时间内的有效使用率即为50%.与之相对的概念是无效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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